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5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秋菊選任辯護人徐國楨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秋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秋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等罪嫌重大,被告於移審時雖坦承全部犯行,然其於警詢、偵訊時及本院羈押庭訊問時未坦承全部犯行,所述與證人之證述不服,有勾串證人之可能性;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於短時間內犯多達18次之犯行,有逃避重罪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件被告鍾享應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3月22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榮賓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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