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家催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47號聲請人 蔡秀蘭 地政士即 陳壽男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陳壽男(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1年4月19日死亡、死亡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鄰○○路000號)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陳壽男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其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參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陳壽男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壽男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3216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上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有上開民事裁定於司法院網站之公示資料在卷足憑,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