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28號原告 林建安 被告 謝宏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原告聲請發給支付命令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萬7600元,扣除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1萬7100元,經本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原告已於103年4月29日收受上開裁定,但迄今尚未補繳上開裁判費之事實,有本院103年4月22日民事裁定、送達回證、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所述,原告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且逾期未能補正,其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江昱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