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39號原告 李蕙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易達 間返還代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1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蘇嘉豐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徐悅瑜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 訴 字第 2839 號裁定(103.07.21)[撤回]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 訴 字第 2839 號裁定(104.04.15)[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