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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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39號原告 李蕙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易達 間返還代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1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蘇嘉豐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