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69號聲請人 王崇德 相對人 狄建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3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本票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36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提示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10年8月20日50,000元未記載110年11月20日TH647746002110年11月10日60,000元未記載111年2月10日CH794001003111年1月15日100,000元未記載111年4月20日CH794009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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