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2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218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附表編號1至13、15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叁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編號1至13、15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4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判決9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聲請人固聲請併將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4之侵占罪與上開各罪併定執行刑,惟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侵占罪係屬罰金刑,核與上開各罪係屬有期徒刑而得併定執行刑相異,是附表編號14所示之侵占罪既不符合併合處罰規定,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