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82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粘毅群 律師被告甲○○
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
王薏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45),暨其上同段00000建號之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號9樓房屋(權利範圍:
全部)(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計算,而系爭不動產經鑑定估價為新臺幣(下同)2154萬5200元,有宏大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可稽(見外放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54萬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1,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