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通行權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485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黃駿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福臨門社區B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75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周舒雁法官翁金緞法官呂淑玲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