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1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榮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榮鍾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分別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6月25日5時13分│107年7月1日22時許│107年7月29日5時26分│││許││許│├──────┼──────────┼──────────┼──────────┤│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0486號等│第20486號等│第20486號等│├─┬────┼──────────┼──────────┼──────────┤│最│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5號等│108年度易字第15號等│108年度易字第15號等││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12日│108年2月12日│108年2月12日│├─┼────┼──────────┼──────────┼──────────┤│確│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23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23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23號││決││等│等│等││├────┼──────────┼──────────┼──────────┤││判決確定│108年5月15日│108年5月15日│108年5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編號21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0│││57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8月5日4時14分許│107年8月10日4時14分│107年8月22日4時59分││││許│許│├──────┼──────────┼──────────┼──────────┤│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0486號等│第20486號等│第20486號等│├─┬────┼──────────┼──────────┼──────────┤│最│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5號等│108年度易字第15號等│108年度易字第15號等││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12日│108年2月12日│108年2月12日│├─┼────┼──────────┼──────────┼──────────┤│確│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23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23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23號││決││等│等│等││├────┼──────────┼──────────┼──────────┤││判決確定│108年5月15日│108年5月15日│108年5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編號21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0│││57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8月29日5時49分│107年8月30日6時22分│107年9月29日3時53分│││許│許│許│├──────┼──────────┼──────────┼──────────┤│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0486號等│第20486號等│第20486號等│├─┬────┼──────────┼──────────┼──────────┤│最│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5號等│108年度易字第15號等│108年度易字第15號等││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12日│108年2月12日│108年2月12日│├─┼────┼──────────┼──────────┼──────────┤│確│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23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23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23號││決││等│等│等││├────┼──────────┼──────────┼──────────┤││判決確定│108年5月15日│108年5月15日│108年5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編號21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0│││57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0月3日0時許│107年10月3日2時37分│107年10月7日4時許││││許││├──────┼──────────┼──────────┼──────────┤│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0486號等│第20486號等│第20486號等│├─┬────┼──────────┼──────────┼──────────┤│最│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5號等│108年度易字第15號等│108年度易字第15號等││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12日│108年2月12日│108年2月12日│├─┼────┼──────────┼──────────┼──────────┤│確│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23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23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23號││決││等│等│等││├────┼──────────┼──────────┼──────────┤││判決確定│108年5月15日│108年5月15日│108年5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編號21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0│││57號)。│└──────┴────────────────────────────────┘┌──────┬──────────┬──────────┬──────────┐│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0月27日6時15分│107年11月5日7時32分│107年7月23日23時許│││許│許││├──────┼──────────┼──────────┼──────────┤│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0486號等│第20486號等│第20486號等│├─┬────┼──────────┼──────────┼──────────┤│最│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5號等│108年度易字第15號等│108年度易字第15號等││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12日│108年2月12日│108年2月12日│├─┼────┼──────────┼──────────┼──────────┤│確│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23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23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23號││決││等│等│等││├────┼──────────┼──────────┼──────────┤││判決確定│108年5月15日│108年5月15日│108年5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編號21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0│││57號)。│└──────┴────────────────────────────────┘┌──────┬──────────┬──────────┬──────────┐│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7月29日17時前某│107年8月2日3時許│107年10月20日3時許│││時│││├──────┼──────────┼──────────┼──────────┤│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0486號等│第20486號等│第20486號等│├─┬────┼──────────┼──────────┼──────────┤│最│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5號等│108年度易字第15號等│108年度易字第15號等││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12日│108年2月12日│108年2月12日│├─┼────┼──────────┼──────────┼──────────┤│確│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23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23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23號││決││等│等│等││├────┼──────────┼──────────┼──────────┤││判決確定│108年5月15日│108年5月15日│108年5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編號21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0│││57號)。│└──────┴────────────────────────────────┘┌──────┬──────────┬──────────┬──────────┐│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0月27日6時15分│107年9月18日5時4分許│107年8月10日3時44分│││許前某時││許│├──────┼──────────┼──────────┼──────────┤│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0486號等│第20486號等│第20486號等│├─┬────┼──────────┼──────────┼──────────┤│最│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5號等│108年度易字第15號等│108年度易字第15號等││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12日│108年2月12日│108年2月12日│├─┼────┼──────────┼──────────┼──────────┤│確│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23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23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23號││決││等│等│等││├────┼──────────┼──────────┼──────────┤││判決確定│108年5月15日│108年5月15日│108年5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編號21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0│││57號)。│└──────┴────────────────────────────────┘┌──────┬──────────┬──────────┬──────────┐│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8月15日23時許│107年8月31日4時21分│107年9月13日3時57分││││許│許│├──────┼──────────┼──────────┼──────────┤│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548號│第1548號│第1548號│├─┬────┼──────────┼──────────┼──────────┤│最│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68號│108年度易字第168號│108年度易字第168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12日│108年3月12日│108年3月12日│├─┼────┼──────────┼──────────┼──────────┤│確│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25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25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25號││決├────┼──────────┼──────────┼──────────┤││判決確定│108年5月15日│108年5月15日│108年5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22至編號25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059│││號)。│└──────┴────────────────────────────────┘┌──────┬──────────┐│編號│25│├──────┼──────────┤│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9月13日4時47分│││許│├──────┼──────────┤│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548號│├─┬────┼──────────┤│最│法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68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12日│├─┼────┼──────────┤│確│法院│南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25號││決├────┼──────────┤││判決確定│108年5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22至編號25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0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