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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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簡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13號原告公園藝術名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呂彥輝 被告 吳建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桃簡字第6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主辦)
法官陳布衣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