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5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莊淑嫄 之債權人,詎莊淑嫄於民國95年4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前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業經鈞院以95年度繼字第525號拋棄繼承事件受理,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又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閱卷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書雖記載被繼承人莊淑嫄尚欠伊新臺幣3,600,000元,惟並未檢附相關欠款資料,無從確定是否為上開拋棄繼承案件之被繼承人莊淑嫄之債權人,經本院分別於96年4月9日、96年6月28日通知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茲聲請人業於96年4月14日、96年7月4日分別收受上開通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是否具有利害關係,是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