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03號公訴檢察官吳坤城上訴人玄佳欣即被告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03號誹謗案件,業經定期審理在案,惟查該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民國106年8月8日下午2時30分審判期日傳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振謙
法官孫淑玉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