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648號原告 黃慧玲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 律師被告 楊政仁 被告 蔡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前來(附民案號:109年度簡附民字第223號),依同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惟本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