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318號債權人富麗大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粘秀枝 上列債權人富麗大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江明珍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富麗大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選任核可函及管理委員會認可備查函證明文件。
二、依民法第203條規定之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其依據為何。
三、請提出債務人江明珍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