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30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林孝偉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當事人間之契約種類,如係卡債,併陳明卡號、何時未依約繳款。
二、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訖日、利率;動用循環利息之計息期間、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並提出補正狀繕本7份。
三、請提出債務人林孝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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