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 林淑芬 (即 林明來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7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芯瑜┌─────────────────────────────┐│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