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6號聲請人 李美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7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芯瑜┌────────────────────────────────┐│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李美娟 │永豐商業銀行│101年9月5日│9,050元│AF0000000││││龍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