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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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2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1號原告 蔡文賓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人 呂建德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 律師被告臺中市太平區公所代表人 陳小菲 訴訟代理人 劉佳穎
顏玉茹 李淑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性騷擾防治法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府授法訴字第1040037932號訴願決定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4月21日104公審決字第0087號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5年1月1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劉錫賢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蔡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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