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49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華祥 任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繁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依台端提出之戶籍謄本及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所載,債務人姓名為朱繁英,非聲請狀所載李繁英,如有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朱繁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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