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3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徐漢任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07年度執字第180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稱:聲明異議人已經離異,有未滿12歲之幼子2名需由聲明異議人照顧,又有年老母親及父親,只有聲明異議人得能照顧,惟向檢察官聲請准予易科罰金未獲准許,故提起聲請異議。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1條第1項亦有明定。依其立法理由,易科罰金制度旨在救濟短期自由刑之流弊,性質屬易刑處分,故在裁判宣告之條件上,不宜過於嚴苛。至於個別受刑人如有不宜易科罰金之情形,在刑事執行程序中,檢察官得依同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審酌受刑人是否具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等事由,而為准許或駁回受刑人易科罰金之聲請,俾符合易科罰金制度之意旨。是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法院所諭知者,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則依刑事訴訟法第457條規定,賦與執行檢察官視個案具體情形裁量之權能,亦即執行檢察官得考量受刑人之實際情形,是否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以作為其裁量是否准予易科罰金之憑據。是有關宣告有期徒刑、拘役應否准許易科罰金之換刑處分,依前揭說明應由檢察官指揮之,此乃檢察官指揮執行時得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已就上開得否易科罰金情形妥為考量,則難認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可言,最高法院77年臺非字第15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異議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
字第4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執字第1804號分案執行後,命受刑人於107年8月20日上午10時至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執行,受刑人於107年8月2日至地檢署訊問時,經執行檢察官告知本次若未發監執行難受矯正之效或維持法秩序,再命被告於107年9月6日下午3時至地檢署報到,於傳票上註明「本件經本署檢察長核定不准易服社會勞動及易科罰金」,受刑人再於107年9月11日至地檢察署訊問,以其父需開刀,請求暫緩至107年11月14日執行,經檢察官同意後,核發執行傳票命令,命受刑人於107年11月14日下午3時30分至地檢署執行,於傳票上註明「當日將發監執行,請准時報到,無故未到者,將逕行拘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命令、執行筆錄等件在卷可稽,堪信為真。然依前述,本院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僅係在執行檢察官裁量得以易科罰金折抵受刑人刑期時,應以本院諭知之折算標準易科罰金,非謂執行檢察官必以易科罰金方式折抵受刑人刑期不可,即是否以易科罰金方式折抵受刑人所受刑期乙事,仍屬執行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權限。
㈡次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264、3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後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95年度訴字第1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95年度訴字第3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後減為5月)、106年度簡字第1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本件為第6次犯施用毒品罪,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之前各次執行程序及手段,均無法達到避免被告再犯之效,從而檢察官認若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顯難收矯正之效,並難以維持法秩序,自屬有據。
㈢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其它所述理由,均與執行檢察官是否准
予易科罰金,以及如易科罰金是否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裁量無涉,且本件受刑人若准予易科罰金,確有難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事,已如前述,經執行檢察官依法裁量認其有難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駁回其易科罰金之聲請,而仍應依法入監服刑之義務。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不准異議人本件所受之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並非無據。至於異議人家中成員及經濟情形,尚非考量是否准予易科罰金之理由,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並無何違誤之處,異議人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