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5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5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5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賴泉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昕蓉陳淑惠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承頣 即陳淑惠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昕穎 即陳淑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昕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貳佰貳拾伍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昕蓉、林承頣、林昕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淑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玖佰柒拾伍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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