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19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蔡東晏┌───────────────────────────────────────────────────┐│支票附表:99年度催字第24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甲○○│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23,800元│AD0000000│99年3月31日││││限公司蘭雅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