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9號聲請人 蔡滄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2紙(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5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民國107年8月21日大業時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查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5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民國107年8月21日刊登於大業時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新聞紙1紙附卷足憑(本院卷第5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慧如┌─────────────────────────────────┐│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股票│1│18│├──┼────────────┼────────┼──┼──┼──┤│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64D239436│股票│1│1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