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05號原告 陳盈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東興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方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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