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69號原告 郭炳堂 送達代收人 邱麟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深海 之繼承人、 上野博司 、 郭一仁 、 郭一義 、 郭正勳 、 郭浤潓 、 郭信義 、 郭深埤 、 郭震旺 之繼承人、 郭獻西 、 郭旺松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8,976元【計算式:17,817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363.74平方公尺(土地面積)3/200(原告之應有部分)=878,9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