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346號原告 陳瑞珺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峻勤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峻勤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1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