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362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3621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劉惠民

林銘章

被告 羅世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400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1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何惠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