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95號
原   告 有盈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逸玖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惟兩造嗣於民國10
7年3月13日當庭成立和解,依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規定之
反面解釋,原告應繳納1/3之裁判費即1,067元(計算式:3200
3=1067,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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