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634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標的是否請求新臺幣177,920元及其中新臺幣90,316元之利息與違約金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蔡永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