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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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55號聲明人即原告 張岳峰 相對人 呂舜玄 (即古 張綉娥 之再轉繼承人)
呂舜堅 (即古張綉娥之再轉繼承人)
周雅雯 (即古張綉娥之再轉繼承人)
古阿宇 (即古張綉娥之繼承人)
呂傑爾 呂來富 上列原告與古 張辛妹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承受訴訟,必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者,始有其適用,如其在訴訟繫屬以前已經死亡,既無權利能力,其當事人能力即屬有欠缺,縱列其為當事人,其繼承人亦不得聲明承受訴訟(最高法院民國87年度台上字第1006號判決意旨可以參照)。
二、經查:聲明人即原告分別於113年7月9日以民事更正聲明承受訴訟狀(本院卷㈡第517頁)、於113年8月5日以民事更正聲明承受訴訟狀(本院卷㈡第553頁)、於113年8月21日以民事補正狀(本院卷㈡第601頁),聲明就其於112年4月14日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古張綉娥(90年3月22日死亡)部分由呂舜玄、呂舜堅、周雅雯、呂傑爾、呂來富、古阿宇承受訴訟。但因古張綉娥非訴訟進行中死亡,且呂傑爾、呂來富經本院向臺中○○○○○○○○○查詢結果,確認呂傑爾、呂來富應非古張綉娥之再轉繼承人,此有臺中○○○○○○○○○113年7月5日中市潭戶字第1130002807號函1份(本院卷㈡第513、514頁)在卷可佐,是依上揭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判意旨,聲明人前揭承受訴訟之聲明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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