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21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蔡錫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馬嘉良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馬嘉良所有坐落高雄巿仁武區豐禾段629-5地號土地及其上1851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請提出依貸款契約書第八條第2項第4款、貸款契約十一條第2項第4款約定,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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