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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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428號債權人 黃博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氏 玉碧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標的為何?(台端請求標的記載「請求利息: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是否僅請求利息,如是,計算利息之本金為何?)
二、債務人 黃氏玉碧 之居留證影本。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