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61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四三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受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五號、第九十八號、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刑事判決各一份、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影本等無訛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06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