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1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永昌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永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潘永昌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月,於民國99年7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以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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