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52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亮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3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亮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亮谷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3月29日以107年度易字第152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在案,該判決已於108年4月11日送達由被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5頁);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08年4月19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自有未合。茲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