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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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6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岳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志岳因偽造文書案件,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呂美玲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