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9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石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2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石吟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有相關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然本件4罪中,就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者應為如附表編號2、3、4之案件,該3案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故應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受刑人定應執行刑,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廖婉君附表(以下宣告刑僅敘及有期徒刑部分):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02月19日106年6月至107年6月8日107年8月1日至同年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907號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173、5616、6819、9509號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173、5616、6819、950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交易字第411號109年度上易字第726號109年度上易字第726號判決日期110年01月29日111年06月30日111年06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交易字第411號109年度上易字第726號109年度上易字第72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03月03日111年06月30日111年06月30日備註(已執畢)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7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7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至107年8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173、5616、6819、950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726號判決日期111年06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南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72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6月30日備註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7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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