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404號附帶上訴人 周耔玗 上列附帶上訴人對於本院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732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高文淵法官魏俊明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