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麗娟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理人 鄭智敏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丁駿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徐美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黃麗娟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再查,依據債務人107年3月31日民事陳報狀及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104年度及105年度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知,債務人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及台灣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均為新臺幣(下同)0元。另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清單上顯示,債務人唯一之財產為顧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顧維公司)之股份,具有4,998,000元之價值。然債務人於107年5月7日到院陳稱:「顧維公司創立於民國88年,主要經營出口貿易,但營業額幾乎都是零,在106年11月27日消債補案件的陳報狀中有陳報歷年報稅資料。且公司名下無任何土地、廠房、存貨、亦無對第三人之應收帳款及貨款。目前亦已停業。」等語,有本院107年5月7日調查筆錄、顧維公司101年起至107年之報稅資料(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卷內頁50以下)、新北市政府107年1月15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78003168號函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附卷可參。足見債務人所有顧維公司之股份無清算之實益,認應予排除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末查債務人雖有有效保單,但無任何保單價值準備金,此亦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18日民事陳報狀、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20日中壽保規字第1070001244號函、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26日國產字第1070400066號函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是以,參酌本件清算之程度,堪認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本院於107年5月7日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本院將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迄均未陳述不同意見到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曾芳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