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建簡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簡上字第10號上訴人漂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慧芬 訴訟代理人 許文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盤耕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建簡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定。前揭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及抗告程序,均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建簡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其所提民事上訴狀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核與前揭上訴應具備之程式不合。茲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怡菁
法官謝佳諮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