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9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睿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下午2時10分在刑事第15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毅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