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移轉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42號上訴人 呂英誌 被上訴人 呂英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移轉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7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敏寶
法官蔡嘉裕法官林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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