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4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瀞云
林洺玄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208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之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以本件與本院另案審理107年度訴字第1959號案件(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下稱前案)之被告等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為數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予以追加起訴。然前案經本院審理後,因被告等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於民國107年9月17日以107年度簡字第1225號案件審理,並於同年月18日經本院逕為簡易判決處刑,有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225號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參。本件檢察官於107年9月20日以中檢宏光107偵20842字第1079083557號函檢附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並於同日繫屬本院,有上開函件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參。是以,檢察官於前案本院第一審判決後,始行追加起訴本件案件,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亦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鍾貴堯
法官施懷閔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