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親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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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親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親字第75號原告 王天忠
王慧欣 王金鳳 王天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 律師被告 王一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聲請為醫學檢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與原告王金鳳應於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前之門診時間內,持身分證明文件、本件裁定及醫院通知應攜帶之相關文件,各自前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臺中市○區○○路○號),接受血緣DNA(是否為相同父、母所生之姐、妹手足關係)之檢驗鑑定;所需鑑定費用先由原告逕向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預繳。
理由
一、按親子血緣鑑定之勘驗方法,對親子關係之判定有其科學之依據及可信度,自屬當事人重要且正當之證據方法。然為此親子血緣鑑定必須被當事人本身參與始可,如需當事人之血液等,亦即勘驗之標的物存在於當事人本身,而當事人拒絕提出時,雖法院不得強令為之。惟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準用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法院得以裁定命當事人提出該應受勘驗之標的物,當事人若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當事人關於該勘驗標的物之主張或依該勘驗標的物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即法院得依此對該阻撓勘驗之當事人課以訴訟上之不利益(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六號、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一七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查:被告雖拒絕配合為血緣之鑑定,惟本院經聽取兩造之陳述,並綜合卷內之相關事證(戶籍謄本、訃文、代筆遺囑、繼承系統表)後,認原告已經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故原告聲請命被告與原告王金鳳接受血緣DNA(是否為相同父、母所生之姐、妹手足關係)之檢驗鑑定,應有必要,為有理由,自應予准許。祈希被告應配合鑑定,以辯明兩造之血緣關係。如被告無正當理由不配合鑑定,本院自得審酌情形,而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亦即本院得因被告之不配合鑑定,而課以被告訴訟上之不利益(即敗訴),附予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劉雅玲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 親 字第 75 號裁定(107.09.28)[調解成立]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 司家移調 字第 12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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