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40號原告 洪晨凱 被告 李志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26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李昆儒法官陳昱維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嘉宏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