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55號原告 莊心怡
王俊儒 被告 黃奎章
黃尊啟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88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謝梨敏
法官胡佩芬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苡琳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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