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997號原告 黃玉婷 被告涂為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李逸翔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