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645號聲明異議人 陳榮華 受刑人 陳長安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05年執字第17447號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陳榮華為受刑人陳長安之子,因家裡奶奶94歲,醫院告知奶奶隨時會離開,因奶奶平時均由受刑人照顧,深怕受刑人受不了打擊,而受刑人酒駕沒有傷過人,請求給予交保或罰錢,為此聲明異議。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因而得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而聲明異議之人,僅有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及配偶,如不具上開身分關係之人,即無權聲明異議。
三、經查,受刑人陳長安為成年人,乃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自無法定代理人之存在,而本件聲明異議人陳榮華為受刑人之子,有戶口名簿影本1紙在卷可參,是聲明異議人並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顯非聲明異議之適格主體。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淑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