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4號原告億海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永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萬77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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