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417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洪睿婕 債務人 洪李阿束 債務人潘 詩倩
一、債務人洪睿婕、 潘詩倩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伍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洪李阿束、洪睿婕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壹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洪睿婕、潘詩倩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33,59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洪睿婕、洪李阿束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103,15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三、事實及理由緣債務人洪睿婕於就讀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潘詩倩、洪李阿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2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6年07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36,740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417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睿婕、潘│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2.15%│││33,590元│詩倩│月1日起│││├──┼─────┼─────┼──────┼──────┼───────┤│002│新臺幣│洪李阿束、│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2.15%│││103,150元│洪睿婕│月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睿婕、潘│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3,590元│詩倩│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洪李阿束、│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3,150元│洪睿婕│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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